(2014)大洼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海清诉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清,王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清,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榆树镇西榆村。被执行人王建兴,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辽宁省大洼县榆树镇拉拉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清与被执行人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