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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乃亮与潘卫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30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旖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