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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4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秀华与杨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华,杨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初字第4313号原告朱秀华,居民。被告杨怀东,村民。原告朱秀华诉被告杨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怀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秀华诉称,2012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还款期限为同年9月2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怀东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止,共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追要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未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怀东返还原告朱秀华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大鹏代理审判员  张春晖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