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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苏与被告胡长果、赵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苏,胡长果,赵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347号原告张庆苏。委托代理人黄芳,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长果。委托代理人马超。被告赵绪光。原告张庆苏诉被告胡长果、赵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苏及委托代理人黄芳,被告胡长果委托代理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绪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苏诉称:2011年6月,经原告战友的妻子张同彩介绍,被告胡长果、赵绪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每三个月结息一次,原告在张同彩家里将借款交付被告,同时,被告胡长果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2011年9月25日,在张同彩家里,被告胡长果偿还三个月利息即1.2万元给原告,并在借条上注明“已付息12000元,2011年9月25日”,之后,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胡长果、赵绪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6000元(计算至2014年7月26日。之后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胡长果辩称:我和原告不认识,不清楚原告如何取得涉案的借条。被告赵绪光在答辩期内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5日,被告胡长果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结息方式为三个月结息一次。2011年9月25日,被告支付利息1.2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一份及原、被告庭审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胡长果向原告张庆苏借款,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庭审中,被告认可借条是真实的,但辩称并非是向原告出具的,也不是向原告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借款利息问题。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4%,明显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原告多收取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2011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六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5.8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月利率为5.85%÷12×4=1.95%,2011年6月25日,借款10万元至2011年9月25日应付利息为5850元(10万元×1.95%×3个月),原告实际收取利息1.2万元,多收取的6150元应冲抵本金,即截至2011年9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93850元(10万元-6150元)。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被告胡长果所借款项发生在其与被告赵绪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长果、赵绪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庆苏借款本金9385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庆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胡长果、赵绪光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 瀚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人民陪审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