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民初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钱霞锋与彭学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霞锋,彭学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第0226号原告钱霞锋。委托代理人钱先道,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学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钱霞锋诉被告彭学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钱霞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霞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奔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