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508-1号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8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706-0。法定代表人姜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红,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秦,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富奎人民陪审员 黎 燕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