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毛建华申请执行赖旭、李先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华,赖旭,李先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毛建华,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赖旭,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先惠,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赖旭、李先惠银行存款8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