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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足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卫锋校对责任人:陈足平打印责任人:邓卫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