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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罗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罗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子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朱安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国。被执行人罗月琴。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罗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扬执字第10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案款48256.46元,其他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剩余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扬执字第103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