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34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剑勇,仙居县横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