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方信与叶冬福、王少平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方信,叶冬福,王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宋方信,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叶冬福,男,1976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少平,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宋方信与被告叶冬福、王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叶冬福、王少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