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唐国胜与夏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胜,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95-2号申请执行人:唐国胜,农民。被执行人:夏辉,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辉妻子钱静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辉妻子钱静静银行存款¥15649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判员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