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聂××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574号被执行人聂××,男,身份证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作出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2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四十八万一千四百二十二元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