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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明初等诉上海奔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原告陈明初。原告陈赟。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萍,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奔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常州柏繁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练鹏,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明初、���赟诉被告上海奔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泰公司”)、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能公司”)、常州柏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10日,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柏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同年10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柏繁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同年12月17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三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初、陈赟诉称,其拥有名称为“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实用新型专利权,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6月18日,授权日为2011年4月27日。2014年初,原告在多家超市及网站上发现有以模仿原告专利的增压泵为���要部件的饮水机。2014年7月,原告在被告柏繁公司处购得三部型号为GFP-400G的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2014年8月、2014年11月,原告在奔泰公司及奔泰公司的经销商处购得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饮水机(以下简称“涉案饮水机”)各一台,型号分别为BNT-RO104(400G)、BNT-RO101。此外,原告发现在奔泰公司的实体店、该公司的宣传资料、天猫官网上亦有多种型号的涉案饮水机。据悉,涉案饮水机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由奔泰公司委托柏繁公司生产。奔泰公司是开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奔泰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饮水机上使用的“Canature奔泰”商标为开能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原告在开能公司的官网上亦发现了涉案饮水机。两原告认为,奔泰公司、柏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专利并以此牟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开能公司控制和管理奔泰公司,对奔泰公司的侵权行为有积极主导和促进作用,故应对奔泰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两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柏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专用增压泵;2、被告奔泰公司、开能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含有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专用增压泵的饮水机;3、三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62,082元。被告奔泰公司辩称,其和被告柏繁公司系一般的买卖关系,而非委托生产关系;其和柏繁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其已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行为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开能公司辩称,奔泰公司虽然是其控股子公司,但毕竟奔泰公���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指控其主导和促进奔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柏繁公司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三被告实施了不同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故其享有先用权;4、其与被告奔泰公司之间系单纯的买卖关系,故被告奔泰公司在提供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若被判定侵权,则损失赔偿应以其获利作为计算依据,而不能以奔泰公司的获利作为计算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两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1年4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6.6。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利要求1-8,上述权利要求的内容分别记载如下:1、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是包括在一只“直流电机的二头,各有一只隔膜式RO反渗透膜增压泵”、“压力传感控制器、单向阀”,连接二组“组合式的滤芯、电脑控制器、压力储水桶、后置口感调整活性碳”等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是在一只“直流电机的二头,各有一只隔膜式RO反渗透膜增压泵”;“组合式的滤芯”有上下二节组成;包括在第一节前置滤芯的“PP熔喷滤芯内”,置有一个‘纳米银超滤滤杯’、杯中加装KDF55滤料;第二节后置滤芯有“净水活性碳加陶瓷透水层片”;并且是和有另外一组“组合式的滤芯”;“增压泵”、单向阀、“具有实时检测压力的压力传感控制器”;所连接的废水再循环使用的系统所组成。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其特征在于:在一只“直流电机的二头各有一只隔膜式RO反渗透膜增压泵”。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有一只RO反渗透膜增压泵是和一只具有实时检测压力的压力传感控制器连接。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专用增压泵,其特征在于:一只“直流电机的二头,各有一只隔膜式RO反渗透膜增压泵”可连接二组RO反渗透膜的同时使用。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其特征在于:在第一节前置滤芯的“PP熔喷滤芯内”,置有一个‘纳米银超滤滤杯’、“杯中加装KDF55滤料”所组成。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其特征在于:在第二节后置滤芯有“净水活性碳和陶瓷透水层片”所组成。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滤芯是有上下二节组合成整体所使用的。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是在一只“直流电机的二头,各有一只隔膜式RO反渗透膜增压泵”、“压力传感控制器、单向阀”,连接二组“组合式滤芯、电脑控制器、压力储水桶、后置口感调整活性碳”构成废水再循环使用的系统所组成。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004]为了克服原有的RO反渗透技术制取纯净水的方式,对水资源造成的巨大浪费。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将能有效地解决对水资源的浪费。(0025)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其构造及工作流程是:在同一只直流电机的二头分别有二只增压泵同步工作,当城市自来水作为原水流经第一组“组合式的滤芯”过滤后,连接至第一组RO增压泵送至RO反渗透膜分离。分离出的纯净水储入“压力桶”供使用。(0026)将第一次制水所产生的废弃浓水,接入第二组“组合式的滤芯”、第二组的“RO增压泵”、“压力传感控制器”、一个“单向阀”后,与制水机的原水进水口接通形成一个循环系统,使原本废弃的浓水用于二次循环再利用。(0027)“组合式的滤芯”是采用上下二节组成……,该组合共有5级净水过滤系统,具有杀灭、去除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又能有效去除水中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硫化氢、余氯,并能有效延缓和阻止藻类、污垢生存,延长后置活性碳的使用寿命和更好地保护RO反渗透膜。并且简化了使用单一种滤芯,加多级组合的现有模式,变繁杂为简单节约资源。(0028)增加的一组“组合式的滤芯”是针对废弃浓水的预处理,增压���和单向阀的作用,是针对城市自来水原水压力和流向。原水的流向只能是流向第一组滤芯,受阻于单向阀的作用而不能流向第二组的增压泵,只能使的废弃浓水流向原水进水口参与循环供水,当原水压力大于废弃浓水时,由于第二组的增压泵出水口连接有一个“压力传感控制器”,具有实时检测压力。当原水压力大于浓水压力时会报警提示,同时回馈给微电脑控制器并启动补偿电路增加输出功率,使的浓水压力大于进水原水压力,保证循环系统的正常工作。(0029)二组的增压泵是在一个同轴直流电机的带动下同步工作,因此匹配度和可控度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在微电脑控制器的控制下,当RO反渗透制水机连通供水、供电后整机启动开始工作。2014年6月5日,原告以他人名义向被告柏繁公司购买了三部型号为GFP-400G的增压泵(即被控侵权产品),共支付价款75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购买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其中的两台,该产品在直流电机二头各有一只隔膜式RO反渗透膜增压泵,被告柏繁公司确认该产品由其生产。2014年7月30日,原告以他人名义向被告奔泰公司购买了型号为BNT-R0104(400G)的涉案饮水机一台,支付价款1,532元。2014年11月17日,经公证,原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拱北路***号的“Canature奔泰净水馆”店铺内购得型号为BNT-R0101(豪华版)涉案饮水机一台,支付价款3,400元,并取得发票、名片、宣传手册各一张(本),所取得的宣传手册中有关于型号为BNT-R0400-C的涉案饮水机的介绍。同日,另经证据保全公证,在天猫电器城的“开能奔泰官方旗舰店”有型号为BNT-R0608、BNT-R0104(400G)的涉案饮水机的商品信息。此外,被告奔泰公司还在相关展会上、在其网站上展示了多种型号的涉���饮水机。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购得的两台涉案饮水机。其中,型号为BNT-R0104(400G)的涉案饮水机由进水口、2个PP棉滤器、UDF活性炭滤器、低压开关、进水电磁阀、增压泵、RO膜、单向阀、高压开关、后置活性炭、水龙头等组成;型号为BNT-R0101(豪华版)的涉案饮水机由进水口、PP聚丙烯喷熔滤芯、低压开关、进水电磁阀、增压泵、前置活性碳滤芯、RO反渗透膜滤芯、单向阀、高压开关、后置活性碳滤芯、水龙头等组成。该些饮水机产品及产品说明书、产品外包装等所使用的“Canature奔泰”商标的注册人为被告开能公司。被告奔泰公司确认目前其生产、销售的型号为BNT-R0101(400G)、BNT-R0101(75G)、BNT-R0104(400G)、BNT-R0104(75G)、BNT-R0608(800G)、BNT-R0400-C(400G)、BNT-R0108、BNT-R0109的涉案饮水机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奔泰公司曾于2014年4月就��控侵权产品与柏繁公司签订了物料采购合同。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5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照片、网页打印件、收款收据、(2014)沪徐证字第9185号公证书、(2014)沪徐证字第918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被告奔泰公司提交的《物料采购合同》等证据证明,并有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柏繁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嘉善县开*塑胶厂签订的合同、购货单、图纸,鉴于该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用。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三被告认为,原告涉案专利主题虽为增压泵,但权利要求所描述的实为净水系统,被控侵权产品除了具备“在一只直流电机的二头,各有一只隔膜式RO反渗透膜增压泵”这一技术特征外,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其余技术特征,故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外,被告奔泰公司还指出,就其涉案饮水机亦不具有“置有一个‘纳米银超滤滤杯’、杯中加装KDF55滤料”、“第二节后置滤芯有‘净水活性碳加陶瓷透水层片’等技术特征。原告则认为,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在一只直流电机的二头,各有一只隔膜式RO反渗透膜增压泵”,而其余特征均为增压泵的运行环境,该些运行环境并非必须具备,故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院认为,原告系“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项专利权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故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如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柏繁公司提出的先用权抗辩能否成立;三、如被告柏繁公司提出的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则三被告各自实施的行为性质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应当明确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理解为专利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必须加入考虑。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要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原告认为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为“在一只直流电机的二头,各有一只隔膜式RO反渗透膜增压泵”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通读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涉案专利的保护主题虽然为“一种RO反渗透制水机的专用增压泵”,但权利要求除描述专用增压泵的结构特征外,还涉及RO反渗透制水机的其余部件,尤其是对滤芯的具体结构作出了限定,该些技术特征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又根据专利说明书,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对废弃浓水进行二次循环再利用,这需要整个循环系统的运行才能得以实现。涉案专利除了解决使废水压力大于进水原水压力保证废水循环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问题外,还要解决如何设置滤芯结构的技术问题,一方面通过增加一组“组合式的滤芯”对废水浓水进行预处理以进一步提高净化效果,另一方面还提供了一种5级过滤的简化的滤芯结构,从而改变单一种滤芯加多级组合的现有模式,变繁杂为简单节��资源。因此,该些技术方案都是必要的、实质性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中除增压泵以外的其余技术特征仅是增压泵的运行环境且非必备的结论。第三,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组合式的滤芯”有上下二节组成;包括在第一节前置滤芯的“PP熔喷滤芯内”,置有一个‘纳米银超滤滤杯’、杯中加装KDF55滤料;第二节后置滤芯有“净水活性碳加陶瓷透水层片”;并且是和有另外一组“组合式的滤芯”等技术特征,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也自然未落入从属权利要求2-8的保护范围。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犯,故本案其余争议焦点已无讨论之必要。综��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明初、陈赟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59元,由原告陈明初、陈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