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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XX路与张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路,张凤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61号原告XX路,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被告张凤岐,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XX路与被告张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路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