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郑钦祥与福州金桥学校、金桥高级中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钦祥,福州金桥学校,金桥高级中学,康泽宇,洪乾兴,陈伦文,周卫华,陈秀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郑钦祥,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福州金桥学校,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康泽宇,校长。被执行人金桥高级中学,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康泽宇,校长。被执行人康泽宇,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洪乾兴,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伦文,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周卫华,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秀钦,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州金桥学校、金桥高级中学、康泽宇、洪乾兴、陈伦文、周卫华、陈秀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金桥学校、金桥高级中学、康泽宇、洪乾兴、陈伦文、周卫华、陈秀钦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的存款人民币273948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