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延玲与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延玲,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37号申请执行人周延玲。被执行人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源,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源,总经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