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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审上诉人汪镇与原审被上诉人陆发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上诉人汪镇与原审被上诉人陆发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池民三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对原判决有重大影响,应对(2013)池民三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