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詹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利广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