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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褚福海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福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10号原告:褚福海。委托代理人:时均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西昌路文化广场花苑9号楼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福海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福海负担。审 判 长  戴冬云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人民陪审员  王援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