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浔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潘新江与沈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江,沈金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潘新江。委托代理人:沈琪琴,湖州市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江与被告沈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新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潘新江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