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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洪梅与高云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4月21日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