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洪梅与高云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4月21日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