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金付申请执行杨朝珍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付,杨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付,男。被执行人杨朝珍,女。申请执行人李金付申请执行杨朝珍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禄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金付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禄执字第8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荣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梁孟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