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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耿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祁某某集资诈骗罪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5)石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石家庄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逮捕(未执行),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骆某某,私营企业主。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逮捕(未执行),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石家庄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祁某某,石家庄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4月2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