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林赐南与许端福、杨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赐南,许端福,杨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林赐南,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许端福,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杨秋强,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赐南与被告许端福、杨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赐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碧财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人民陪审员 易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