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行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世清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榕行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世清,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陈世清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世清上诉称:其向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对1978年在高考生源中招生和录取合法性作出说明。在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高考生源中招生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行为,属于公共服务。被告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是公共企事业单位,被告录取原告从招生公告、录取程序等与当年高校招生同步进行,不属于党校内部招生系列,应该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该法律关系与被告部门划归具体系列无关,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37条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上诉人要求中共福建省委党校要求对1978年在高考生源中招生和录取合法性作出说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中共福建省委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未纳入国民高等教育。因此,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的招生、录取不是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上诉人陈世清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邹唐敏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小玲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