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61-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张兰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张兰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兰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张兰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