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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朱永洁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朱永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217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朱永洁,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玉梅与被申请执行人朱永洁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4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玉梅与被执行人朱永洁达成和解协议,朱永洁将于三年内(2018年3月13日前)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由朱永洁父亲朱玉增为其提供担保。双方已经履行6万元,尚欠12万元。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435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来喜执行员  穆启明执行员  滑 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