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维波、周国群与陈天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波,周国群,陈天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田维波。申请执行人周国群。被执行人陈天柱。申请执行人田维波、周国群与被执行人陈天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维波、周国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天柱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10,900元,执行费64元。但被执行人陈天柱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天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6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