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传党、杨海兰因与徐学振、田焕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传党,杨海兰,徐学振,田焕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传党,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海兰,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学振,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焕转,女。再审申请人刘传党、杨海兰因与被申请人徐学振、田焕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传党、杨海兰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房屋买卖协议未经质证;(六)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七)原审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院认为: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现代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或价值目标之一就是鼓励交易,减少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增加社会财富。反之,不适当地认定合同无效,不仅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而且不利于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甚至导致民事主体对民商法的信仰危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是2002年,且已履行了协议确定义务。而且,涉案土地已划入官庄工区,当地的村集体从村民小组已变更为居民委员会,故涉案协议的签订触犯国家有关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事实已经不存在。一、二审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从保护市场交易活动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出发,判决驳回刘传党、杨海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刘传党、杨海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传党、杨海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