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桂雪与李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雪,李新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李桂雪,农民,住清苑县。被告李新年,农民,住清苑县。原告李桂雪与被告李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雪、被告李新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雪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15日在原告处,使用沙土20方,每方沙土50元,共计1000元整,原告经过多次去被告家中讨要,至今被告未给原告沙土款,望贵院依法处理此事,早日让被告给付原告沙土款。1、坚决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两车沙土款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新年辩称,我是用了原告两车沙土,但我弟弟曾跟着原告打工,原告欠我弟弟工资,我想从中调解将我欠原告款抵一部分原告欠我弟弟的工资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15日,被告两次从原告处购买沙土分别为10方、10方,共计20方,价格每方沙土50元,合款1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书证一份,其内容为:“李新年10方沙土5月12日500元,10方沙土5月15号500元。”经质证,被告无异议。后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以原告欠其弟弟工资款,并要求以部分沙土款折抵为由未付。为此,原告诉于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沙土款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新年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5月15日两次从原告李桂雪处购买沙土,共计20方,合款1000元,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沙土款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欠其弟弟工资款,并要求以部分沙土款折抵,因其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桂雪沙土款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新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亚群审判员 蒋艳娟审判员 刘吉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