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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朱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马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