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吕朝岳与李保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吕朝岳,男。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军,男。被告:谷振杰,男。关于原告吕朝岳与被告李保军、谷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朝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朝岳撤回对被告李保军、谷振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朝岳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