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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吕朝岳与李保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吕朝岳,男。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军,男。被告:谷振杰,男。关于原告吕朝岳与被告李保军、谷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朝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朝岳撤回对被告李保军、谷振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朝岳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