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西安大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19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318.65元(包含执行费5226元)扣划至本院。现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案款375092.65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