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汤乐贤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乐贤,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汤乐贤,公务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丽,居民。再审申请人汤乐贤因与被申请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洪民初字第0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汤乐贤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汤乐贤申请再审称:原审原告系恶意诉讼;原审调解时是遭受刻意胁迫。请求法院撤销(2014)洪民初字第036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审中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8日在本院主持下,当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汤乐贤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与调解协议内容一致,申请人汤乐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调解系被胁迫的,故申请人汤乐贤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乐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永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