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45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木松,与被告关系,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吉升,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门玉华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