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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45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木松,与被告关系,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吉升,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门玉华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