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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少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航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露,张航逍,田超,冯立平,韩战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少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露,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航逍,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艳,女,1989年3月9日出生。系张航逍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超,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苗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立平,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原审被告韩战胜,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长江路中段新华书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海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露的委托代理人屠明、被上诉人张航逍的法定代理人代王艳、被上诉人田超的委托代理人苗杰、原审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屹东审 判 员  左崇俊代理审判员  薛运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