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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超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张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00-2号原告王超,男,生于1986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姚波,男,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承涛,男,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进,男,生于1976年8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进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案外人牟学枝所有的济房权证天字第2XXX**号房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王超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牟学枝名下的济房权证天字第2XXX**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袁海燕审判员  顾业友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开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