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源与被告王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源,王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刘某源,男,住平泉县。被告王某华,女,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利平,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源与被告王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树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源,被告王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某,现年8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就较早的有了孩子,我始终是看孩子才拖了这些年。我们在一起时间很短,在一起时也是吵架生气,弄得家里和亲属都不安宁,夫妻私生活上根本协调不了,早已没有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们婚后与父母一起生活。现起诉至法院,我要求:1、离婚;2、婚生子刘某某由我抚养教育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庭审中诉称:我没有婚前个人财产,我们有婚后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平泉镇祥悦城10#楼1单元90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3平方米。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176000.00元,全是借我父亲刘振全的,用于买这个房子和养殖蝗虫,对此债务的证据我忘带了。婚生子刘某某由我抚养教育,��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可以随时随地看孩子。房产归我,债务债务我偿还,我再支付给被告60000.00元钱。被告口头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互相矛盾。在共同生活的9年中,我们从未吵架,无论夫妻关系还是婆媳关系都很好。如果离婚的话,婚生子刘某某由我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刘某某高中毕业。我结婚前打工有婚前个人财产40000.00元存款,我娘家陪送有冰箱一台,行李四套。楼房确实有,欠钱的事我不清楚,没有人欠我们钱。在大吉口村有原大吉口小学的老院子一处,是我们一起买下来的。我没有相关的证据出示,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源与被告王某华于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11日生育一子刘某某。原告主张婚��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教育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主张,如果离婚的话,婚生子刘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刘某某高中毕业止。原告刘某源无婚前个人财产。被告王某华婚前个人财产有冰箱一台,行李四套。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平泉镇某处。原告称原被告因购买该楼房和养殖蝗虫,向其父亲刘某全借款176000.00元,此款至今未还,被告承认楼房确实存在,但欠钱的事不清楚。被告王某华称其有婚前个人财产存款40000.00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称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原大吉口小学老院子一套,原告称此院落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是原告父亲自己买的大吉口村部,对该大吉口小学老院子一套产权归属,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达九年之久且生育一子,说明原被告之间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确有和好的可能。即使原被告日常生活中因接触事物不同,认知不同而产生过摩擦,这也不能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就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程度的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家庭婚姻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源与被告王某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国华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