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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均美与丁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美,丁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45号原告:王均美,居民。被告:丁春,居民。2015年1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均美诉被告丁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均美诉称:被告丁春雇佣原告从事石材困扎包装作业,工作中原告被其他雇员装卸的石材砸伤,造成小腿粉碎性骨折,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治疗,被告在治疗期间仅支付医疗费4万元,拒绝支付其他费用造成原告无力治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美诉被告丁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均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均美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王均美负担。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