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兆鸿与王国书、王国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鸿,王国辉,王国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27号原告王兆鸿,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浩文,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书,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原告王国辉,男,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鸿诉被告王国书、王国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鸿负担。审判员  陈国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