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凌洋兵与陈建平、马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洋兵,陈建平,马润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凌洋兵,男,生于1972年12月5日,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陈建平,男,生于1978年9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润英,女,生于1982年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杜可,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凌洋兵诉被告陈建平、马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凌洋兵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洋兵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平、马润英的起诉,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00元,减半收取582.50元,由原告凌洋兵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章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