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116蒋艾峰与喻长彬、曾志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艾峰,喻长彬,曾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蒋艾峰,男,生于1978年1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喻长彬,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执行人曾志会,女,生于1970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申请执行人蒋艾峰与被执行人喻长彬、曾志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艾峰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喻长彬、曾志会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蒋艾峰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蒋艾峰所有的轿车一辆。本案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湫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