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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青岛九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马金来、青岛金樽泽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九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金来,青岛金樽泽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商初字第945号原告青岛九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春雷。委托代理人史华东。委托代理人姜宁宁。被告马金来被告青岛金樽泽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永焕。原告青岛九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来、被告青岛���樽泽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史华东、姜宁宁、被告马金来及被告青岛金樽泽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永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爬爬垫塑件产品,截至2013年9月18日,被告尚欠17180.35元货款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180.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30.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第一被告主体不对,且原告主张的货款第二被告已全部支付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9月18日的送货单十二份(39张)及马金来出具的扣款明细,证明原告给被告公司发货的货款共计147740.85元,被告支付了129700.5元,剩余18040.35元货款及2000元保证金未付,但原告仅主张货款17180.35元。二被告经质证对有马金来、董永焕签字的发货单及扣款明细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没有签字的发货单不予认可。此外,二被告认为发货单中所有的货款及2000元的保证金均已结清。二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转账支票存根一份,证明2013年9月30日,被告公司支付给原告货款25884元,之前的货款及保证金已付清及退还。原告经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这笔款已经收到,但该支票系支付的哪几笔货款原告分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青岛金樽泽旭商贸有限公司系买卖业务关系,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公司供应爬爬垫塑件产品。2013年7月31日,被告马金来向原告出具扣款明细一份,载明:“2013年7月30日发货金额共壹万零叁佰伍拾捌元整(¥10358),扣除以前缺我尺寸及货物款壹仟捌佰陆拾壹元整(¥1861)��发货保证金贰仟元整(¥2000)、扣除缺失扎带、包装带及不按我们要求制作肆佰玖拾柒元整(¥497),壹共付陆仟元整(6000),等正常发货五车以上,退还保证金”。2013年9月30日,被告公司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向原告付款25884元。还查明,原告提交的十二份发货单中,货款共计15085.2元的两份发货单并未有收货人员的签字,编号为0001528(货款14848.5元)的发货单中“马金来、款未付”的签注已经划掉。原告称,因其与被告公司之间发生业务的其他送货单均已丢失,原告公司会计大约计算被告尚欠原告17180.35元货款。此外,原告亦无法具体说明被告通过转账支票支付的货款25884元中是否包含原告主张的货款。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货款17180.35元,应对二被告欠付该数额货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为此,原告提交了十二份发货单及马金来出具的扣款明细,并依此主张被告未付货款金额为17180.35元,二被告为反驳原告上述主张提交了转账支票存根联一份,该转款金额高于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且转款日期亦在原告提交的发货单及扣款明细的出具日期之后,故原告如对被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应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九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招 娜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