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志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南侧中联华庭3C-7号楼店面23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琼瑜、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志斌,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志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志斌���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万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