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梅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762号原告陈梅。委托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原告陈梅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楼伊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