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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王某甲,女。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