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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上海岑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继增物资有限公司、福建众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延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踏顶贸易有限公司、黄锦峰、林丽华、黄智峰、郑瑶、林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上海岑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继增物资有限公司,福建众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延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踏顶贸易有限公司,黄锦峰,林丽华,黄智峰,郑瑶,林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61-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华晨双帆国际大厦首层。负责人蔡强,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岑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440室。法定代表人林锦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继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566室。法定代表人郑顺恒,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众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4层01室。法定代表人林宇,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延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3号401室。法定代表人王锋荣,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520号1号楼508室。法定代表人林宇,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踏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497室。法定代表人林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锦峰,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丽华,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智峰,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瑶,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锦华,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岑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继增物资有限公司、福建众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延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踏顶贸易有限公司、黄锦峰、林丽华、黄智峰、郑瑶、林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海岑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继增物资有限公司、福建众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延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踏顶贸易有限公司、黄锦峰、林丽华、黄智峰、郑瑶、林锦华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9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081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588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2701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岑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继增物资有限公司、福建众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延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踏顶贸易有限公司、黄锦峰、林丽华、黄智峰、郑瑶、林锦华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07166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建上海岑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继增物资有限公司、福建众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延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踏顶贸易有限公司、黄锦峰、林丽华、黄智峰、郑瑶、林锦华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