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4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吕文月与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月,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634号原告吕文月,女。被告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原告吕文月诉被告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文月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月撤回对被告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