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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14日。被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7日。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按其诉状住址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5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