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14日。被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7日。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按其诉状住址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5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 雪 来源:百度搜索“”